《实施意见》规定: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制度。教育厅每年要安排1200名高校毕业生到宁夏南部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,由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基本生活费;人事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实习,由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提供500元生活补助;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习,由所在企业发给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,自治区财政对接受高校毕业生实习的企业每接受1人提供补助1500元。支教服务期限为1至2年,就业实习服务期原则上为1年。
此外,自治区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厅每年要通过推荐、考试,选拔1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,从2006年起连续3年,每年给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,专门用于安排选调生,从工作2至3年的选调生中择优选拔任用到乡镇领导岗位;从今年起连续5年,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将每年招募4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者,安排到宁南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开展支教、支农、支医工作,其中安排100名定向支农志愿者,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2至3年;从2006年起连续5年,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厅每年选拔6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和进社区工作。
《实施意见》还规定: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,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;高校毕业生自愿到乡镇、宁南山区8县和红寺堡区工作,并被正式录用后,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,高定一档工资,其中到宁南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被正式录用的,高定二档工资标准;对自愿到宁南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、支农、支医服务期限满5年以上的学生,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政府代为偿还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