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一起由兵团农一师检察分院提请抗诉,兵团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,经农一师中级法院再审,改判为第一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某分公司与某运输公司(以下简称第一承运人)口头约定,由第一承运人承运某分公司棉包。因第一承运人运力不足,与某运输公司(以下简称第二承运人)驻阿克苏业务员周某某联系,并将部分空白派车单交给周某某。周除派本单位车辆运输外,又通过某货运信息部与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商贸公司)新B—18205号车驾驶员赵某某、王某某联系拉运棉包,并由周填写第一承运人派车单交给赵某某。赵某某、王某某持派车单装137级长绒棉66件,计15.18吨。该车在运输途中,棉包起火(原因不明),造成棉包毁损,损失价值为201894元,造成货损的新B—18205号车辆为王某某以按揭方式从某商贸公司购买,因货款未付清,仍由商贸公司保留该车辆所有权。赵某某系王某某雇用的驾驶员。
一审认为,棉包的实际承运人为商贸公司及挂靠该公司驾驶员赵某某、王某某,商贸公司对该起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。
二审认为,第二承运人将本单位受托承运的棉包交给王某某拉运,其转托行为未得到某分公司认可,不产生法律效力。同时,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“紧急情况”下,将该货物交由他人运输的情形,故改判由第二承运人赔偿损失。
第二承运人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,检察机关审查认为:新B—18205号驾驶员持第一承运人派车单承运了上述损失的这批棉包,并在该批货装包回单载明承运人为商贸公司,王某某作为该车驾驶员在该批货出库单上签字。这表明某分公司对第二承运人转委托行为的认可。故第二承运人对该批货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再审判决,由第一承运人赔偿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全部货运损失。
[来源:中国物流网]